本中心113年度補助案件第一期申請作業,收件時間為112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詳細說明如下:
一、申請資格
(一) 申請資格:
1.團體:從事藝文相關事務,且經政府立案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演藝團體、負責人具我國國籍之商號及文史工作室等組織或團體。
2.個人:曾獲總統文化獎、行政院文化獎、國家文藝獎、傳藝金曲獎、國家工 藝獎及重要傳統藝術暨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等一等獎,或其他相當獎項者。
(二) 計畫執行時間:113年度1月至12月所執行之計畫。
(三) 類別(擇一):傳統戲劇、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工藝、陣頭、民俗技藝及有關文物等。
(四) 項目(可複選):創作、展演/推廣活動(含線上模式)、保存、傳習、出版、調查研究、學術研討、國際交流。
(五) 本期得提出「年度整體計畫」。
二、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 僅受理線上申請,請利用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線上申請功能送件。
(二) 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單位必備之文件
(1) 本中心補助案之申請書暨計畫書(請使用當期最新版本)。
(2) 獎補助資訊網系統產生之用印後申請單,並應擔保所進行之藝文活動,未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
2.視各案情形應備之文件
(1) 申請單位需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相關廉政規範,如有需迴避之情形應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2) 如申請單位設有董事長、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長、秘書長等之職務成員,應檢附組織名單。
(3) 如申請者以個人名義申請,應檢附個人資料利用同意書。
三、本中心經費補助上限
(一) 「一般性計畫」案以補助20萬/案為上限;「年度整體計畫」案以補助50萬/案為上限;「演出暨錄影計畫」案以補助30萬/案為上限。
(二) 申請單位提出計畫案時,申請本中心補助經費不得超過前述上限規定,如逾上限者,本中心有權要求申請單位修正或重新提送申請書,並請妥善規劃計畫規模與經費配置。
四、其他特別注意事項
(一) 申請演出暨錄影計畫請填寫計畫書【拾貳、錄影相關規劃】。
(二) 如為校園推廣計畫,請於計畫書中加以敘明目標對象設定(如學童年級)與演出前中後規劃方案內容(如教學方案、引起學童興趣之規劃等),並請於結案時併附校方反饋。如有相關演出影片,可於送件時提供影片連結網址供審查委員參考。
若有相關問題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02-88669600#1647劇藝發展組洪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