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時間、申請辦法、甄審、租借方式
1申請時間
首期申請:每年4月1日至5月15日公告受理次年全年度1月至12月之檔期。
非首期申請:每兩個月公告1次,於當月10日起公告15日,並於公告日之翌日起15日內收件。
影視拍攝:於使用場地14日前辦理申請。
2申請作業
- 繳交資料:使用場地申請書、企畫書、申請單位立案證明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紙本一式三份;資料光碟一份。
收件方式: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信封請註明外租場地申請),收件日期以本中心收到申請文件為準。
收件時間:每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
收件地點:(11159)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51號【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劇發組】
3甄審作業
首期申請:依據「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外租檔期節目甄審作業流程」規定,收件截止後45個工作天內聘請委員辦理申請案件評分審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結果。
非首期申請:依據「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外租檔期節目甄審作業流程」規定,收件截止後15個工作天內由本中心進行評分審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結果。
影視拍攝:由本中心進行評分審核,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結果。
4簽約及繳費
- 首期及非首期:
- 確認租用:接獲審核通過通知後的5個工作天內繳交「場地使用確認單」,逾期視同放棄。
- 簽約及保證金:30個工作天內,且不得晚於使用日90天之前,至本中心完成租用簽約及繳交全額保證金。
- 場地租金:簽定合約後30個工作天內,應繳付場地租金總額之50%,使用場地10個工作天前支付剩餘之50%尾款。
影視拍攝:
- 確認租用:接獲審核通過通知後的5個工作天內繳交「場地使用確認單」,逾期視同放棄。
- 簽約、保證金、場地租金:應於繳交場地使用確認單後,並於場地使用7日前完成簽約及繳納全額款項。
- 場地實際使用時間由本中心值班人員記錄並與申請單位後台負責人於拆台離場時簽認,依此結算場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