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114年度補助案件第一期申請作業,收件時間為113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詳細說明如下:
一、申請資格
(一)申請資格:
1.團體:
從事藝文相關事務,且經政府立案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演藝團體、負責人具我國國籍之商號及文史工作室等組織或團體。
2.個人:
曾獲總統文化獎、行政院文化獎、國家文藝獎、傳藝金曲獎、國家工藝獎及重要傳統藝術暨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等一等獎,或其他相當獎項者。
(二)計畫執行時間:114年1月1日至12月10日前所執行之計畫,執行至12月10日者應於12月15日前提交結案資料(以送達本中心時間為準)。
(三)類別(擇一):傳統戲劇、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工藝、陣頭、民俗技藝及有關文物等。
(四)項目(可複選):創作、展演/推廣活動(含線上模式)、保存、傳習、出版、調查研究、學術研討、國際交流。
二、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僅受理線上申請,請利用「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index.jsp 線上申請功能送件。
(二)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單位必備之文件
本中心補助案之申請書暨計畫書(請使用當期最新版本)。
2.視各案情形應備之文件
(1) 申請單位需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相關廉政規範,如有需迴避之情形應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相關資訊可參考文化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專區:https://www.moc.gov.tw/cp.aspx?n=4466。
(2)如申請單位設有董事長、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長、秘書長等之職務成員,應檢附組織名單。
(3)如申請者以個人名義申請,應檢附個人資料利用同意書。
三、本中心經費補助上限與其他特別注意事項
(一)每案原則以補助15萬元為上限。
(二)得額外申請錄影規劃,每案以補助8萬元為上限:
1.為鼓勵演出團隊保存演出影像紀錄,本期得規劃錄影方案申請補助部分經費,經審查通過後補助每案錄影相關經費至多新臺幣8萬元,僅限用於錄影或後製等相關經費。
2.請填妥計畫書【拾貳、錄影相關規劃】,為求錄影成效,請規劃以至少專業攝影機三機錄製,成果影片應為Full HD 以上畫質,並應於結案時繳交完整電子檔案。
(三)申請單位申請本中心補助經費不得超過前述上限規定,如逾上限者,本中心有權要求申請單位修正或重新提送申請書,並請妥善規劃計畫規模與經費配置。
(四)如有相關演出影片,可於送件時提供影片連結網址供審查委員參考。
(五)申請單位應擔保所進行之藝文活動,未侵犯他人著作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六)受補助計畫須依審查會議決議調整、修正計畫書內容,未配合修正者本中心有權廢止補助資格。
※若有相關問題請依據申請類別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
一、傳統戲劇類:02-88669600#1624 劇藝發展組 林小姐。
二、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工藝、陣頭、民俗技藝及有關文物:02-88669600#1647劇藝發展組 洪小姐。